【学籍管理】宝山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7-12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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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局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局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第二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审核

    第三款按照《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未按规定就学的学生情况报送区教育局或区人民政府;区教育局或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教育局或区人民政府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二条(关于班级学额)

    初中、小学各学段班级学额,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初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50人,小学年级班级学额一般控制在45人以内。

    本区中小学应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生班级数进行招生,原则上不得突破学校办学规模。

    第三条

     (一)本区学校间转学

    1、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原则上须予解决的对象:

    (1)学生户籍随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迁入转入学校学区的。

    (2)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落户转入学校学区的。

    2、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须予解决的对象:

    (1)本市户籍、因学生父母在转入学校学区购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不含购房合同)而住址变迁的。

    (2)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学区内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口的。

    如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局协调统筹解决。

    3、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出转学申请的,学校在接收完上述两类学生后,班额仍许可的前提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跨区县(省市)学生转学

    学生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迁往外区县,或由外区县迁回本区),需跨区县(省市)转学的。

    第四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手续)

    第一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1类的两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经转出、转入学校验证转学条件并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区对应学校原则上应无条件接受此类学生转学。

    第二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2类的三种学生,由学生或家长到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双方学校验证,接收学校在班额许可条件下办理转学手续。

    如学区对口学校因班额原因无法接收的,由区教育局协调统筹解决。涉及的学校应服从区教育局的安排

    第三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学校间转学3类的学生,原则上应严格控制。双方学校同意盖章,由教育局审核通过

    第四款凡属义务教育阶段跨区县(省市)转学的学生,从本区中小学转出的学生,经接收学校同意盖章方可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学校在未收到转入学校接收函学校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学籍。

    第五条(关于转学的申请时限)

    暑假期间统一在九月底前办理,寒假期间统一在开学后30天内办理。

    因市政动迁、移民安置、部队转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教育局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六条(关于转学所需的材料)

    初中、小学学生转学须提供: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体质健康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籍卡复印件(原件留存)等;第八条(转学过程中的几条规定)

    第一款本区各中小学发生学生增减、变动情况(包括转学)均须在规定时间由学校办理,区教育局审核。

    第二款办理各类转学手续都必须严格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转出学校不得同时开出转学联系单及转学证明。

    第三款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四款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予转学,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第五款转学过程办理中,双方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款对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书面测试,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留级。

    第七款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转入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转学手续及相关材料的学生。

    第七条(关于学生休学复学)

    第一款学生休学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的,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审核批准备案。

    每次申请休学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款学生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需提供区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审核批准备案后,即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应将其编入原读年级学习;凡休学满半年以上,学生家长有要求的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款休学延期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批准备案后,可继续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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